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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臺證有效期為5年,個人旅游簽注有效期為6個月,持證人在臺灣停留時間自入境臺灣次日起不得超過15 日。
入臺證,全稱為《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是臺灣地區內政部門發給大陸地區及港澳地區居民,用以出入臺灣地區的證件。
入臺證有單次證、逐次證、一年多次證、三年多次證之分。持有臺灣地區護照人士無需申請入臺證,持有外國護照人士除非適用免簽證,否則應申請臺灣簽證。持有臺灣地區的護照及其他外國護照或旅行證件不可申請入臺證。
大陸地區不可以護照簽證形式進入臺灣地區。故由臺灣地區內政部發給大陸地區及港澳地區居民該證件用以出入臺灣地區。大陸居民需與《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港澳地區居民需與相應護照一并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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